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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时间:2019-11-08 17:00: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admin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就代表着公司破产了、倒闭了,实际上退市与破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并没有直接联系。大多数退市公司仍然具有合法存续的主体资格,公司退市只是其股份转让方式发生改变,与其生产经营、资产债务没有必然联系,公司股票从证券交易所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而包括未触及退市的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在具备破产原因时,均会发生破产,破产一般包括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指宣告企业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及分配。

  破产重整的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对于债务人而言,重整的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具有停业危险的企业,因其具有继续经营的价值,存在重整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重整免予破产,并能清偿到期债务,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清算则是让没有挽救希望和生存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面清理退出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胜劣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申请的前提条件不同。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主体不同。就破产清算来看,除债权人、债务人外,在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对于破产重整,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另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申请的时间不同。关于破产重整,企业法人只要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而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可采取的措施不同。破产重整企业可以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而破产清算情形下,管理人只能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可采取的措施较少。

  5.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期间,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法律明确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使用,除非担保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且足以危害担保权利人权利的,担保权人才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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