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步落地实施,是我国以法治方式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将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步落地实施。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将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对外商投资实行“非禁即入”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新的外商投资法取代了“外资三法”,对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系统的、统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
目前,《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于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其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有415项。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表示,为保证公平的市场环境,政府的政策、法规、服务措施等应该做到公开透明,形成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例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就保证了各类市场主体清晰明确地知道哪些领域不得投资、哪些领域有所限制。
同时,《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确立了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不再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即实行“非禁即入”。法律明确,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正确适用《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法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聚焦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明确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罗东川表示,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国家层面夯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标志着中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明确,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这表明,优化营商环境要重点解决的是体制机制等方面的“软环境”,而不是基础设施、环保等方面的“硬环境”。
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条例》确立了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此外,《条例》还明确指出要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获取生产要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环节中的平等待遇,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吴璟桉表示,《条例》将近年来全国和地方已经普遍实行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作了归纳提炼,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提供法律法规支撑,是结合我国国情、发挥制度优势、弘扬首创精神的一项创举,向世界彰显了中国继续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条例》明确,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要让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无障碍地进入市场、获得资源,在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发展壮大。
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针对难点痛点,我国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再次向全社会发出清晰信号,国家对于全面有效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
刘春生表示,只有政务更加公开透明,市场规则才能更加公平有效。因此,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的基础上,将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是打通服务市场主体“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手段,更是打造高质量营商环境的必要一环。
进一步规范创新监管执法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确实下定了决心、给足了力度,市场活力迸发、市场主体活跃的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格局势必将加速形成。”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瑞军说,《外商投资法》建立与更高开放水平相适应的信息报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周瑞军表示,《条例》单设了“法治保障”一章,为行政权力的有效规制进一步厘清边界。其中,权力规制方面,紧紧抓住“政策制定”这个关键问题,从上位法依据,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面加以规范。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机制,以求最大限度确保制定的政策能够达到合法有效、互相协调、正面激励的效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谭敬慧说,公平公正地监管执法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至关重要。近年来,市场主体对监管缺失、执法随意、执法“一刀切”“一阵风”等问题反映强烈。
对此,《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规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实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条例》还创新监管方式,明确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
此外,针对有些地方监管平时不闻不问,执法不力,到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年终考核时就采取一些敷衍应付、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工、停产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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